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互动知识库 > 华大街道 > 人生事件 > 就业失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征缴费率按照20%执行,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移动门户
鼓楼发布
智能问答
智能搜索
智能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