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程序 | 执法主体 | 救济渠道 |
| 榕鼓卫医罚〔2025〕7号 | 福建晶特尔美可普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鼓楼分公司 | 91350102MA322GUQ2L | 福建晶特尔美可普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鼓楼分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 | 2025年7月16日 | 普通程序 | 福州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局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