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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起政府采购投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时间:2023-12-05 17:33 来源:鼓楼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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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事项,需要提供投诉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投诉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证明投诉事项的必要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投诉时,供应商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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