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鼓楼公安分局 时间:2023-03-02 1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鼓楼”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办公室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鼓楼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鼓楼公安分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鼓楼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gl.gov.cn/xjwz/zfxxgk/qzbmptlj/czgljg/glgafj/fdzdgknr/)。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州鼓楼”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区档案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州鼓楼”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区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鼓楼公安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620924
    传真号码:0591-87553140   
    通信地址:福州市福新路230号鼓楼公安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1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班时间为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乘坐 60、64、78、86、102、122、303、328、338路公交至双子星大厦站下车。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站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鼓楼区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鼓楼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先进行登记,再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鼓楼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在线举报,请登录鼓楼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处填写提交举报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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