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号)文件,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10%(含)至 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而现有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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