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沃仙贸易有限公司、李燕妮:
当事人:福州海沃仙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1FMG31K;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燕妮,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1层商场3-28,经营范围: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日用百货、体育用品、文具用品、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食品、家居用品、包装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服装鞋帽、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纸制品、床上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皮革制品、办公用品、照明设备、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防水材料、木材、陶瓷制品、建筑材料、水性涂料、保温材料、防腐材料、厨房用品、玻璃制品、钢材、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音响设备、卫浴洁具、消防器材、机电设备及配件、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摄影器材、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的批发、代购代销及网上经营;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礼仪庆典服务;电脑平面设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计算机系统集成;游戏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8年01月23日。
诉求人李燕妮向本局反映其身份证被人冒用并注册登记为福州海沃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请求我局撤销福州海沃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3日在本局取得的设立登记,并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福州海沃仙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李燕妮身份证明材料,在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中伪造李燕妮签名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23年第4次局务会研究决定:
撤销福州海沃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3日在本局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也可依法六个月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