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1115-2500-2025-0004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鼓楼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5-08-11
- 标 题: 鼓楼区“八允许、三维度、三保障”优化 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发展工作方案
- 发文字号: 鼓执综〔2025〕43号
- 发布日期: 2025-09-05
- 有 效 性: 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鼓楼区委、区政府和市城管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消费提档升级,区城管局立足实际,在保障市容环境整洁有序、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八允许、三维度、三保障”举措,聚焦商户经营需求与城市管理的平衡点,通过优化制度供给、强化服务保障,着力打造“环境优、服务好、活力足”的营商环境,让城市治理更有温度。
一、促进商户经营“八允许”
区城管局靠前服务,护航发展,在确保规范有序、安全整洁的前提下,放宽经营限制、简化审批流程,降低经营成本,释放中小微企业潜力。
一是允许和大力支持商业综合体或重点商圈(如东街口、华润万象城等)可在红线范围内合理设置临时促销展位、道旗广告等(按现有报备审查程序,单次活动时间从15天延长至30天)。
二是沿街商户可在红线范围内,不占用市政道路前提下,放置经设计制作不影响周边市容视觉形象的小型可移动宣传牌匾、展板宣传品。
三是沿街商户在自身玻璃门、窗上整齐张贴、悬挂设置的自身产品类、形象宣传类海报等,设置牢固美观且无脏污、破损、卷曲。
四是沿街商户在非主要营业时间(22:00时-次日7:00)客流量、人流量较少时,可在自有红线范围内临时堆放配送货物,结束后立即撤除并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堆放位置由属地执法中队和商户共同确认)。
五是允许咖啡、茶饮等环境友好型沿街商户在红线范围内,不占用市政道路前提下,设置顾客临时等候区、就餐座席。
六是商业办公楼宇、金融机构等集中片区,商铺红线范围与市政道路之间的间距2米以上(包括: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可在红线范围内设置用于展示招聘招商、业务活动等内容的招牌,位置须经属地执法中队指定、数量固定。
七是商品房项目可在红线范围内设置高度不超过5米的临时户外广告;可悬挂面积不超过设置建筑外墙面总面积40%的楼体宣传条幅;允许商品房项目周边(除禁止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区域外)设置道旗、桁架指示牌等引导性标识。
八是商业办公楼宇、产业园区经产权单位同意后,可在红线范围内设置功能性指示牌、引导牌或落地式标识,确保安全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由住建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现场指导设置的位置与具体大小)。
二、提升服务保障“三维度”
区城管局创新城市管理模式,通过构建长效机制,推行“服务+监管”模式,运用法治手段加强“商户自治+城管服务”的紧密连接,形成精细化、人性化的城市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审批有速度。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实现“最多跑一次”。为新入驻商户提供法律政策指导服务。商户自入驻起,城管队员主动前移服务关口,上门普法,指导装修、广告设置以及占道审批流程等事项,确保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纳入服务与监管。
二是服务有精度。按照“一街一策”原则,为商户规范出店经营提供指导服务,形成相对统一规范的出店经营模式。为商户新开业等引流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商户在属地执法中队指导下,可于经营门面前进行新开业引流宣传。
三是执法有温度。积极践行城市管理“721工作法”,坚持“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管理效能。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与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引导商户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发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三、维护市容秩序“三保障”
区城管局立足职能、多措并举,积极构建“三保障”工作机制:通过商户自治激发主体责任、执法严管强化制度约束、部门联动凝聚治理合力,推动市容秩序管理规范化、长效化。
一是商户自治保规范。商户开展以上事项须确保公共安全、干净整洁、有序规范且不影响通行,不得影响公共设施使用,禁止在主干道、严管街及消防通道内设置任何经营设施。禁止悬挂破损、脏污广告,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扰民设备。
二是执法严管保秩序。属地执法中队要加强巡查,加强监管,督促商户经营活动符合规范,避免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商户,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终止其出店经营、临时摆放宣传物料等资格,并向同街全体商户公示处理结果。
三是部门联动保长效。住建部门、商务部门、城管部门、属地街镇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指导检查,通过多方联动形成“服务+管理”合力。对违规行为纳入商户信用档案,影响后续政策支持资格。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其间可根据实际试行情况动态调整,及时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确保举措落地见效。
注:本方案相关内容不包含历史文化街区、党政机关驻地,以及学校、医院等人流量大、交通易拥堵区域。
附件:《商户自律公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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