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1108-2500-2015-0000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鼓楼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15-01-14
- 标 题: 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材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鼓民〔2015〕7号
- 发布日期: 2015-01-2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街镇民政办: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现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材料的通知》(闽民保[201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
济状况核对申请材料的通知》(闽民保[2015]1号)
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
2015年01月14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目前,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一期项目(简称省级核对平台)即将完成试运行,预计2015年初将在我省全面部署推广运行,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材料通知如下:
一、书面授权书。申请人申请享受城乡低保时,应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书面授权书,授权核对机构向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查询个人财产和收入信息,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如未提供书面授权书的,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抓紧补充完善核查授权文书,及时开展核对工作。
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申请人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已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如未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的,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抓紧补充完善后,及时开展核对工作。
三、规范申报材料。对《规范》中明确要求城乡低保申请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如未达要求的,各地要按规定抓紧做好重新补充工作,并录入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附件:1.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样式
2.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样式
福建省民政厅
2015年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本人同意相关部门向所有涉及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状况。本人亦同意所有涉及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
授权书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享受社会救助之日止。
特此授权。
授权人(需核对人员)签字:
1. (指模) 2. (指模)
3. (指模) 4. (指模)
5. (指模) 6. (指模)
工作办理人员签字:1. 2.
年 月 日
备注: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由本人按指模。
附件2
市(区/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区划: 市(区/县) 镇/街道 村/社区*
核对项目*: 口 城市低保 口 农村低保 口 农村五保 委托单位:
申请人联系电话:
家庭人员信息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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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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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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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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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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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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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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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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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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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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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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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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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收入申报时间(包含起始月份)
申报起始时间*: 年 月 申报截至时间*: 年 月
家庭收入申报明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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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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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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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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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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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房产申报明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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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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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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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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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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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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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申报明细(除房产)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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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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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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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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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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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支出申报明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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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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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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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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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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