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李兴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福建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推进我省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是完善我省治超工作法规制度体系的现实需要。
三是深化我省科技治超创新成果的重要举措。
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采用章节式结构,包括总则、源头治理、通行治理、协同治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五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问题
治超工作是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内容,涉及货车生产销售和登记检验、货物装载出站(场)、货车路面通行等多个环节,是需要多个行业和部门协同联动的系统性工作。为此,《条例(草案)》明确“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源头管控、科技治超”的原则,强调遵循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有关治超职能部门的职责,明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既有联合又有分工的执法工作机制(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建设全省统一的治超信息管理平台(第六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货运企业依法经营(第七条)。
(二)关于源头管控的问题
违法改装货车和违法装载货物,是超限超载的源头性问题,给治超路面执法带来巨大压力。《条例(草案)》将治超关口前移,对货车的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办理经营许可作出严格规定,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货车(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范围、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并要求政府建立清单目录加强监管(第十二条);同时,倡导服务与监管并重,规定政府加强货车停靠接卸场地建设、给予企业适当设备配置补贴、鼓励货车安装超限超载阻断设备等内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从源头遏制货车超限超载,使治超工作由“被动防守”向“主动出击”转变。
(三)关于科技治超的问题
路面执法是治超工作的核心,也是最后一道屏障。《条例(草案)》总结我省科技治超创新做法,借鉴外省相关立法经验,明确规定货车超限超载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和技术监控等方式(第十六条),以及技术监控的布局设置、设备配置标准、使用规范等内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依据上位法规定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的程序(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驾驶人的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二条),并明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资料经依法审核后方可作为证据(第二十四条);还对技术监控设备的维护、检定、保护和建设等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协同共治的问题
做好治超工作,必须依靠各部门齐抓共管和全社会共同参与以及信息的联通共享。《条例(草案)》规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二十八条),共同派驻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治超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第三十条)和货车超限超载投诉举报制度(第三十一条)。
(五)关于包容审慎执法的问题
治超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促进发展,采取包容审慎的执法有利于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精神,实现依法行政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双赢。为此,省交通运输厅专门委托福建省交通科研院有限公司开展技术论证,综合分析我省道路承载、交通安全、货运市场、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特别是考虑浙江、江西等邻省治超立法执法情况,避免我省出现政策洼地,最终明确“未超过限值20%属于轻微违法不罚”的执法规则。《条例(草案)》规定货车的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值20%的,给予批评教育,不纳入非现场执法;超过限值20%的按照超限比例分档处罚,当事人自行卸载且在法定期限主动接受处理的减轻处罚(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同时,严惩多次超限违法行为,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过三次的货车、驾驶人和一年内违法超限货车超过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分别予以吊销营运证、停止从业、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第三十九条)。
此外,《条例(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治超工作实际需要,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遵守相关规定、货车驾驶人未携带相关证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逃避检测(第三十七条)、干扰破坏技术监控设备(第三十八条)以及治超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并明确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第四十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