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福州雄雁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114家内资企业(名单附后)吊销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福州雄雁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114家内资企业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并且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福州雄雁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114家内资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福州雄雁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114家内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