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南街黄树韦电子产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2MA32XL0E68
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129-5号
经营者姓名:黄树韦
身份证件号码:350124********6713
联系电话:17******642
2022年03月10日,我局依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张文杰的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690号]内容及许可登记平台查询结果,发现当事人涉嫌转让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查清情况,经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03月10日启动立案调查,本案调查期间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9年6月,黄树韦与“娜姐小弟”、张文杰商定,使用黄树韦提供的身份信息通过网络申请向我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字号名称分别为“福州市鼓楼区黄树韦家具商行、福州市鼓楼区安泰黄树韦珠宝经营部、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黄树韦手机经营部、福州市鼓楼区南街黄树韦电子产品商行”的营业执照,并前往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23号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中国农业银行分别办理对公账户,后张文杰将上述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材料交给上线“娜姐小弟”,并获得酬劳人民币1400元。2021年9月17日,张文杰因其中的“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黄树韦手机经营部”卡号为:35050188730700001508的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一事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2021)闽0102刑初690号《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我局现场核查,该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129-5号产权归属于福州市鼓楼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前为鼓楼区芍园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和鼓楼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现该地址已闲置,无实际办公企业,从未见福州市鼓楼区南街黄树韦电子产品商行在此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和全程电子化登记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复印件(鼓检检建受〔2021〕30号)一份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张文杰的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1)闽0102刑初690号]一份,证明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违法事实。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并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2022年04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鼓市监(南街)罚告〔2022〕006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鉴于当事人不以经营为目的,以自己名义办理并转让营业执照,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因此涉刑,适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吊销福州市鼓楼区南街黄树韦电子产品商行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