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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电子商务(虚拟)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02-21 17:19 来源:鼓楼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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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洪山科技园、福州软件园:
    为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鼓楼区“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发展,加快培育鼓楼经济新动力,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鼓楼区电子商务(虚拟)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鼓楼区电子商务(虚拟)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区“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电子商务(虚拟)产业园,是指经福州市鼓楼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在我区建设的,为互联网电子商务主体提供房屋及场所出租、网络经营配套平台服务、住所托管等配套商务服务,并能够在区域内形成互联网电子商务集群的经济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运营公司,是指经各级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并经鼓楼区政府和区市场监管局审定的园区运营公司,主要承担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为入驻园区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主体及其他符合本暂行规定的集群企业提供网络经营配套平台服务、住所托管等配套商务服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集群注册,是指多个企业以运营公司提供的住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运营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暂行规定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集群企业,是指由运营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住所,是指集群企业在登记机关所注册登记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条  园区运营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核定为:电子商务(虚拟)产业园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书以及代办相关商务托管事务;房屋及场所租赁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登记、年度报告申报、商标注册代理服务;办公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品牌策划服务;货物运输代理;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件或者批准证书经营。  
  第四条  从事以下行业的企业可以适用集群注册:
  (一)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批发业;
  (三)租赁业;
  (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集群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对集群企业的住所有条件要求的,集群企业应当根据许可部门及运营公司的要求办理住所变更或者增设分支机构、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涉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行业的市场主体以及从事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的不适用集群注册。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园区及集群企业的发展情况,扩大或者缩小集群注册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行业范围及区域。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运营公司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其他商务代理服务,要订立书面合同。托管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的期限;
  (二)托管的内容;
  (三)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途径;
  (六)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自运营公司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运营公司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 运营公司要与集群企业签订合规经营承诺书,明确告知集群企业允许及禁止从事的经营范围和相关注意事项,并在托管合同中约定违反承诺所要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集群企业可以委托运营公司为其代理人,向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对其提交的登记注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集群企业凭运营公司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无需提供房屋权属或者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允许将同一场所(地址)登记为多个集群企业的住所,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  
  第七条  运营公司为集群企业提供的托管住所发生变动的,要及时通知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并为其提供登记代理服务。
  运营公司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集群企业。
  第八条  运营公司要建立公司商务秘书制度,公司秘书负责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
  运营公司的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要在商务秘书确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要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九条  运营公司要为集群企业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运营公司代理集群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与集群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三)代理税务、代理记账的,应当有台账及凭证;
  (四)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书;
  (五)其他应当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条  运营公司不得泄露或者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一条  运营公司应建设一个可供园区内集群企业共同使用的电子商务宣传展示与交易平台,并建立门户网站和集群企业服务平台,在该网站和平台上公示集群企业名单、登记注册信息。
  集群企业与运营公司签署的代理签收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对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的合同文本,要在园区运营公司门户网站和集群企业服务平台上公示。合同双方要保证合同的真实有效,并提供网络下载服务,方便政府部门、集群企业的交易对象查询及下载。
  第十二条  运营公司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运营公司要督促集群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
  运营公司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要及时书面告知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本企业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集群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运营公司与集群企业因以下原因解除托管合同关系的,要协助集群企业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定期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一)运营公司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
   (二)运营公司与集群企业双方协商自愿终止托管合同关系的;
  (三)集群企业违反本暂行规定擅自从事第四条规定以外行业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运营公司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和服务集群企业的发展,支持、指导、规范园区的建设。
    园区是运营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对本园区以及入驻园区的运营公司和集群企业实施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的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配套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对集群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可以根据情况暂停办理运营公司新设集群企业登记业务,取消其运营服务经营范围,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运营公司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记,或者串通集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运营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规定义务,或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企业办理相关登记的。
    第十八条 运营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终止托管业务,或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集群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运营公司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运营公司应在本企业的门户网站上公示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名单并及时书面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条  集群注册在福州市鼓楼区金牛山互联网产业园区、洪山科技园区和福州软件园区先行先试。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集群注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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