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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16%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省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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