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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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