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1、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3、居民住宅区;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距离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不低于200米,测量方法为设立的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两者间距以正大门为测算点,按照步行交通走向,最近距离学校、幼儿园不得低于200米。);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设立场所要求 1、城区歌舞娱乐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标准为200平方米,KTV包厢最低使用面积标准为8平方米,按人均2平方米核定消费者人数(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农村地区歌舞娱乐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标准为150平方米,KTV包厢最低使用面积标准为8平方米,按人均2平方米核定容纳消费者人数(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