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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危险废物?

时间:2024-01-17 09:48 来源:鼓楼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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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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