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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04-12 10:24 来源:鼓楼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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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政复决字〔2020〕4号

  申请人:XXX,出生日期: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

  被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雄,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反馈,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申请人举报福州市鼓楼区爱棉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棉坊公司)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6月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爱棉坊公司销售的“网红臭屁包”无中文标签,系有毒有害产品。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结案反馈:经现场核实,未在注册地找到该企业。经电脑系统查询,该企业已于2018年7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属于行政不作为、懒政。理由:

  1、无法找到商家,不意味着无法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只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收集和调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20条第一款第(四)项、《电子签名法》第七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2、不予立案是违法的。立案只需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只需要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即可立案,想办法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是之后的事。

  3、协助调查: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淘宝)的协助调查找到被举报人,即便(淘宝)平台不配合协助其找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2条规定委托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因此,被申请人并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8条第一款履行其全面调查职责。

  4、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该案应中止调查,而非办结完毕结案反馈。                 

  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6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地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公园路28号四层N-08的爱棉坊公司,举报内容为:申请人于2020年5月3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网红臭屁包”,无中文标签,整体为英文,与其朋友使用后出现不同程度恶心头晕头疼,查询相关资料得知,其内物质是草酸和硫化钠,结合产生硫化氢气,对人有害,严重致死亡,并附了三张图片。根据属地监管原则,该举报件于同日转至被申请人辖区监管所处理。

  经查询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举报人爱棉坊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0205611009XB ,2016年10月9日变更住所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公园路28号四层N-08。2018年7月16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到该公司,被举报人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

  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亦未见被举报人在此经营。经查,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公园路28号四层为福州市商务秘书服务公司的住所,被举报人为原挂靠在该商务秘书服务公司的企业,2018年4月份到期后,已终止对其的地址托管服务。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在当日的实地核查记录表中作为见证人盖章,并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另,被申请人登录被举报人天猫商城爱棉坊旗舰店,经搜索,该淘宝店铺销售的产品多为婴幼儿服装,并未见其有销售申请人所举报的网红臭屁包。

  鉴于在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无法查找该公司,且被举报人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天猫商城爱棉坊旗舰店未见有销售申请人所举报的“网红臭屁包”,相关违法行为无法核实,故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0年6月18日10点54分,被申请人通过办公电话87316019以电话告知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了上述核查情况,并向其告知已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申请人表示知晓。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将该举报件的处理结果予以录入,并予以办结。被申请人亦可在12315互联网上查询到该反馈结果。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之后,将该举报件转至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依法核查。鉴于被举报人已于2018年7月16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对外公示。因在登记的住所无法查找到被举报人,亦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同时被申请人登录被举报人天猫商城爱棉坊旗舰店,经搜索并未见其有销售申请人所举报的“网红臭屁包”,被举报人是否有涉嫌违法行为无法核实,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因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在被申请人辖区,故被申请人予以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无法核实被举报人违法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运单信息显示,寄件人地址系为四川省自贡市,同时订单中商家即被举报人的联系电话为0599-XXXXX,0599为我省南平市区域号,因此被申请人无法对被举报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1、2020年6月1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其向爱棉坊公司购买的“网红臭屁包”,无中文标签,整体为英文,使用后出现不同程度恶心头晕头痛。查询相关资料得知其内物质是草酸和硫化钠,结合产生硫化氢气,对人有害,严重致休克死亡,并附有3张图片。

  2、经查,爱棉坊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35010205611009XB。2016年10月9日其住所变更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公园路28号四层N-08。

  3、经查,因通过爱棉坊公司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该公司,该公司已于2018年7月16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

  4、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公园路28号四层N-08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该企业在该注册地经营。经查,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公园路28号四层为福州市商务秘书服务公司的住所。根据福州市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其已于2018年4月与爱棉坊公司到期终止地址托管服务,现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登录淘宝平台查看爱棉坊公司的淘宝店铺爱棉坊旗舰店,未发现该公司网站销售有“网红臭屁包”。

  6、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7、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0591-XXXX)告知申请人:经现场核实未在注册地找到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已于2018年7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鉴于申请人的举报无法核实,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8、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办结反馈。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一、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被举报人住所地位于被申请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权力来源合法,系履行法定职责,符合相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认定清楚,处理符合有关规定。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二)属于市场监管机关职责范围;(三)属于市场监管机关地域和级别管辖范围。

  被申请人经实地核查未找到被举报人,且登陆被举报人淘宝店铺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有申请人举报的“网红臭屁包”,申请人举报的相关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核实,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有关规定。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结案反馈,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福州市鼓楼区爱棉坊贸易有限公司的结案反馈。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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