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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2-04-12 10:21 来源:鼓楼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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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政行复不〔2020〕4号

  申请人:XXX,女,出生日期:XXX,身份证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被申请人: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地址:福州市福新路230号,法定代表人:黄绍兴,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鼓公(华大)不立字〔2020〕0000X号),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予以立案。

  经查,被申请人2020年4月1日向被申请人控告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面包店店面被砸,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由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的,应在七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鼓公(华大)不立字〔2020〕0000X)中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福州市公安局或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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