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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2-04-12 10:20 来源:鼓楼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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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政行复不〔2019〕1号

  申请人:XX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XX 年XX月X日

  住址:XXXXX

  申请人因对本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认为本机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本机关之前的信访处理意见,作出新的信访答复意见。2、在申请人缺少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审议其申请。

  申请人认为:1、本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程序违法,违反了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2、本机关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违反不受理规定,要求退还复查材料,并补领相关信访处理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0日,福州市鼓楼区教育局收到申请人反映南营幼儿园拆迁后无公办幼儿园入读的信访诉求,于2019年4月9日作出了《答复意见书》。申请人对福州市鼓楼区教育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信访复查,本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单》(鼓政信告知复查字【2019】XX号),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其信访复查的申请。申请人不服该《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单》,认为本机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若对于本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认为本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需要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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