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必达杰贸易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4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榕鼓市监处罚〔2025〕76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鼓市监处罚〔2025〕76号
当事人:福州必达杰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3QUFF73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5#楼5层03办公
法定代表人:何名杰
2024年11月11日,我局收到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的《线索移送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名杰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已受到刑事处罚,建议我局依法予以处理。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
本局于2024年12月25日制发《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鼓市监(洪山)询通〔2024〕45号、鼓市监(洪山)询通〔2024〕46号),并通过EMS分别邮寄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名杰的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上述文书在派送过程中因收件人未在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均被退回,当事人也未到我局接受询问。
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福州必达杰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20年4月16日,登记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5#楼5层03办公,股东为何名杰,同时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4月起,林普松伙同王晓冰指示何名杰等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地址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5#楼5层03办公、名为“福州必达杰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并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并将上述资料邮寄给他人出售牟利。2020年7月20日,何名杰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7月14日,何名杰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均载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43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基本情况表》及法定代表人何名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432号),证明案件来源及何名杰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具体情况;
3.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鼓市监(洪山)询通〔2024〕45号、鼓市监(洪山)询通〔2024〕46号)及EMS邮寄单、邮寄轨迹截图,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的事实;
4. 2024年11月19日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及见证人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5年2月26日,本局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鼓市监(洪山)罚告〔2025〕5号),并告知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至3月27日公告期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线索移送函》建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但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于2020年,该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且其处罚比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更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名杰利用个人信息申领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将上述资料邮寄给他人出售牟利,且何名杰虚假注册的福州必达杰贸易有限公司仍存续有效,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系虚假注册的企业,其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破坏市场主体登记秩序,且何名杰已于2021年7月14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受到刑事处罚,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福州必达杰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