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王水仙体育用品商行:
本局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榕鼓市监处罚〔2025〕80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鼓市监处罚〔2025〕80号
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王水仙体育用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2MA33BNRW1T
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30号
经营者:王水仙
2024年11月11日,我局鼓西所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线索移送函》并附有《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691号(复印件),线索显示当事人涉嫌转让营业执照。
我局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本案当事人经营者王水仙的联系电话,我局执法人员拨打该号码无法接通。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王水仙体育用品商行的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30号进行现场检查,该地址未见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该地址也未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王水仙体育用品商行的招牌。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我局于2025年1月6日通过邮政EMS邮寄《询问通知书》至经营者王水仙住所及户籍地;但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经营者王水仙未到达我局鼓西所制作询问笔录。
本案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获知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王水仙体育用品商行于2019年11月01日设立登记,登记的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30号,经营者为王水仙。
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王水仙体育用品商行的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30号进行现场检查,该地址未见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该地址也未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王水仙体育用品商行的招牌。
经查,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王水仙伙同他人利用王水仙身份信息到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注册了包含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王水仙体育用品商行在内的4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并办理了2个对公账户,以合计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21年10月王水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在检察院的线索移送函及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691号予以详细载明。
1.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王水仙体育用品商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打印件1份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情况;
2.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线索移送函》1份和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691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及现场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
4.询问通知书2份、EMS邮件轨迹1份,证明我局无法联系当事人经营者王水仙;
以上证据均由办案人员签名确认。
2025年3月11日,我局依法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鼓市监(鼓西)罚告〔2025〕5号),至2025年4月9日公告期满。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一、当事人的经营者王水仙不以经营为目的,以自己名义办理并转让营业执照,从中获得违法所得,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的经营者王水仙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二、线索移送函中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但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1月,且旧法对该行为的处罚更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故应予以适用旧法《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
综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吊销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王水仙体育用品商行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榕鼓市监处罚〔2025〕8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林雪平 联系电话:0591-87513374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322号金达楼二楼鼓西市场监督管理所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