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莽发鞋店:
本局于2025年3月1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榕鼓市监处罚〔2025〕36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鼓市监处罚〔2025〕36号
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莽发鞋店
经营者:刘锦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2MA338MB84H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八一七北路268号冠亚广场3#楼地下1层97铺位。
2024年11月5日,我局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线索移送函》并附有《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354号(复印件),线索显示当事人涉嫌转让营业执照。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本案当事人经营者刘锦彰的联系电话为13******270,我局执法人员拨打该号码无人接听。2024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莽发鞋店的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八一七北路268号冠亚广场3#楼地下1层97铺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地址未见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该地址也未见福州市鼓楼区莽发鞋店的招牌。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通过邮政EMS邮寄《询问通知书》(鼓市监(安泰)询通〔2024〕006号)至其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路边65-1号,2024年12月16日通过邮政EMS邮寄《询问通知书》(鼓市监(安泰)询通〔2024〕012号)至其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平安路437号,因邮件无人签收,邮政EMS于2024年12月21日已退回,但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前,当事人的经营者刘锦彰并未到达我局安泰所制作询问笔录,故无法对其依法进行询问调查并获取相关证据。
本案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获知福州市鼓楼区莽发鞋店于2019年09月26日设立登记,登记的经营场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八一七北路268号冠亚广场3#楼地下1层97铺位,经营者为刘锦彰。
2024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莽发鞋店的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八一七北路268号冠亚广场3#楼地下1层97铺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地址未见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该地址也未见福州鼓楼区安泰莽发鞋店的招牌。
经查,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刘锦彰在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用其本人身份证注册了五家个体工商户及公司企业(福州市鼓楼区漫秀花卉店、福州市仓山区彰邓鞋店、福州市鼓楼区莽发鞋店、福州樱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绍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对公账户,随后将上述五家个体工商户及公司企事业的营业执照、法人材料、对公账户等相关材料卖给肖震波(由公安机关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2650元。刘锦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354号予以详细载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福州市鼓楼区莽发鞋店的营业执照信息打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情况;
2.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线索移送函》1份和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354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见证人鼓楼区安泰街道乌塔社区工作人员郑敏的身份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
4.询问通知书2份、EMS邮件轨迹2份,证明我局无法联系当事人经营者刘锦彰;
以上证据均由办案人员签名确认。
2025年1月23日,我局依法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鼓市监(安泰)罚告〔2025〕6号),至2025年2月21日公告期满。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一、当事人的经营者刘锦彰不以经营为目的,以自己名义办理并转让营业执照,从中获得违法所得,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的经营者刘锦彰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予以从重处罚。
二、线索移送函中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但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9月至12月,且旧法对该行为的处罚更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故应予以适用旧法《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
综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吊销福州市鼓楼区莽发鞋店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榕鼓市监处〔2025〕3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苏兰 联系电话:0591-83278950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支路34号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