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蓝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3RHHD3F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华屏路25号屏东城1-3号楼连接体27号-558
法定代表人:魏晓岚
身份证件号码:352227********0546
2023年03月17日,我局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鼓检检建受〔2023〕9号),建议我局依法对涉案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成立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对当事人涉嫌转让营业执照一事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4月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魏晓岚在李必钦介绍下,将其身份证通过李必钦交与他人申报注册福建蓝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及营业执照。同年5月8日,魏晓岚以上述公司名义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138号中国建设银行福州晋安支行处开设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以人民币575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必钦介绍之人,魏晓岚从中获利人民币575元。2021年7月21日,魏晓岚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违法所得575元。以上事实均已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查明,并记录于《检察建议书》鼓检检建受〔2023〕9号、《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861号中。同时,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属于华大街道企业驿站,当事人目前并未在登记的住所正常经营,现场检查过程由华大街道办事处经济办公室工作人员见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检察建议书》鼓检检建受〔2023〕9号复印件一份,《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861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一份(华大街道工作人员见证)、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并未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4.被中国邮政退回的《询问通知书》送达联一份,写有邮件单号的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邮件轨迹截图一张,证明了我局向当事人邮寄《询问通知书》被当事人拒收退回且当事人未能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2023年5月24 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了《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鼓市监(华大)罚告〔2023〕015号),因邮件无人签收被退回我局。2023年6月13日,我局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鼓市监(华大)罚告〔2023〕015号),告知当事人处罚事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至2023年7月12日,公示期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申请听证。
鉴于当事人并非以经营为目的,而是出于谋利的目的,以自己名义办理并转让营业执照,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因此涉刑,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其行为实施时尚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吊销福建蓝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