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陈洪百货零售便利店)

鼓市监处罚〔2023〕115号

时间:2023-07-27 18:23 来源:鼓楼区市场监督局
| | | |

  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陈洪百货零售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2MA33ACR55F

  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七星井巷9号

  经营者:陈洪(身份证号码:350103********3913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开元新村B8座703单元 )

  2023年3月2日,本局收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函本局之《检察建议书》(仓检检建受〔2023〕2号),建议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转让营业执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本局遂于2023年3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9年10月,刘亮亮与郑正灵事先约定由郑正灵寻找下家办理营业执照等材料售卖给刘亮亮并由刘亮亮以每四套注册材料 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收购。郑正灵随后联系到陈洪让其代为寻找愿意贩卖营业执照等材料的人,并另外约定以 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买卖四套注册材料及对公账户作为其归还郑正灵的欠款。随后,刘亮亮安排代办人员帮助陈洪注册成立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陈洪百货零售便利店,并办理相应的对公账户。后陈洪将该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陈洪百货零售便利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通过郑正灵转让于刘亮亮。而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陈洪百货零售便利店从注册登记始即并未从事经营活动,且经我局现场核查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七星井巷9号”实为公共厕所。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二、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复印件(仓检检建受[2023]2号)、《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4刑初83号]及福州市仓山公安局城门派出所对陈洪制作的询问笔录、福州市仓山公安局螺洲派出所对刘亮亮制作的询问笔录、福州市仓山公安局下渡派出所对郑正灵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事实;三、现场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并未在该登记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2023年6月16日,本局通过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l.gov.cn/)公告鼓市监(水部)罚告〔2023〕007号《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并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综合本局所获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所指的“转让营业执照”行为。鉴于当事人不以经营为目的,而以自己名义办理并转让营业执照牟利,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因此涉刑,应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另,检察建议书中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但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0月,且旧法对该行为的处罚更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予以适用旧法《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故,依据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重处罚:吊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陈洪百货零售便利店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相关链接
点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