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培玲内科诊所等5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见附件企业清单)
2022年9月8日,我局发函给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关于商请协查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商请确认相关企业当前税务状态。2022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关于回复《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协查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的函,复函称其中福州市鼓楼区丝奇休闲部、福州市鼓楼区麦多副食品商店鳌峰坊分店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状态处于非正常状态,福州市鼓楼区培玲内科诊所等3家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状态为注销。
另经查询,发现福州市鼓楼区培玲内科诊所等5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见案卷清单)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企业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鼓楼区培玲内科诊所等5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见案卷清单)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发现福州市鼓楼区培玲内科诊所等5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见案卷清单)未在注册地经营。福州市鼓楼区培玲内科诊所等5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见案卷清单)无正当理由停止经营活动半年以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领导批准,我局安泰所于2023年3月31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为避免错查,对尚在经营的企业造成影响,2023年4月04日,我局安泰所通过邮寄方式向福州市鼓楼区培玲内科诊所等5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见案卷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所(通过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登记的身份证住所)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5家个人独资企业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经营证据等证明材料。截止2023年4月25日,我局邮寄给福州市鼓楼区麦多副食品商店鳌峰坊分店等3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名单见退回邮件清单)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因无人接收由邮政局退回给我局。截止2023年4月25日,上述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供相关继续经营证据.我局在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福州市鼓楼区培玲内科诊所等5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见案卷清单)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企业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鼓楼区培玲内科诊所等5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见案卷清单)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发现福州市鼓楼区培玲内科诊所等5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见案卷清单)未在注册地经营.另经税务部门协查,福州市鼓楼区丝奇休闲部、福州市鼓楼区麦多副食品商店鳌峰坊分店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状态处于非正常状态,福州市鼓楼区培玲内科诊所等3家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状态为注销,上述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供相关继续经营证据.
上述调查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表5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资质及经营场所地址等相关信息: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表5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异常情况:
3.我局安泰所对当事人住所现场核查的检查记录表5份,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登记注册地址经营的事实:
4.我局安泰所通过邮政向当事人邮寄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5份、邮政投递回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及提供经营证据的事实:
5.我局发函给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关于商请协查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函复我局《关于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请协查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的回复》,证明当事人税务状态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4月12日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福州市鼓楼区培玲内科诊所等5家个人独资企业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福州市鼓楼区培玲内科诊所等5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见案卷清单)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0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