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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鼓楼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卫生中心”)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是深化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关乎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与发展。根据《鼓楼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医改意见》)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16〕19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卫生中心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卫生中心综合改革,巩固和发展基层医疗卫生网底,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等倾斜基层卫生的政策措施,有效激发基层医务人员工作活力,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体系,满足鼓楼区居民基层就医需求。
二、落实财政经费保基本功能
1.区财政局参照鼓楼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经费补助标准,足额保障卫生中心及其直接延伸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编制数内在岗人员经费、规定的各类津补贴、场所租金及正常公用经费。物业费用(含水、电、保洁、保安、司机等)和非医疗用途的办公耗材费用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按1:1比例承担,正常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本单位自有资金承担。足额预算安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套资金、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补助等项目政策性补助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业务性专项经费、基础建设、设备购置和维护、重大公共卫生任务等专项经费。
2.区卫计局、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以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和足额落实卫生中心在岗人员(含编制内人员和未超编制数的编外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础性和奖励性)、社会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类补贴和各类法定津贴补助等。在岗人员未超过编制数的,按照实际在岗人数(含现有编外人员)核定人员经费;实际在岗人数超过编制数的,在编人员与未超编制数的编外人员实行同工同酬,未超编制数的编外人员经费财政补助标准不得低于卫生中心在编人员平均水平;根据区委、区政府《鼓楼区卫生和健康事业补短板工作方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数外、员额内的编外人员工资按《福州市鼓楼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人均约6万元/年)核算,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数外临聘人员中专职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不少于50%,其人头经费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列支,其余编制数外编外人员人头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州市鼓楼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向区卫计局上报招聘需求,由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外发布招考,录用人员需填写相关审核表并按程序报批,原则上每2个月招聘一次。根据《医改意见》,新增卫生中心员额238人按50%、30%和20%比例从2018年起分3个年度分步到位,业务用房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优先满足员额配备,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按1:1比例配备,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实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三、完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
(一)基本医疗业务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
建立健全绩效工资总量与业务量保持协调增长的动态调整机制,有效提高基层卫技人员工作积极性。医疗业务净收入(医疗业务收入减除药品、耗材、检验试剂等业务成本支出)根据基本医疗业务综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提取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总额的增量部分用于二次分配。
1.提取比例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基本医疗业务综合考核年度考核得分≥85分(百分制,下同)的提取60%;每下降1分,提取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低于60分的卫生中心不得提取医疗净收入。
2.按季预提,年终结算。医疗业务净收入实行按季预提取发放、年终结算,每季度预提取不得超过当季净收入的35%(按年终成绩60分测算),医疗业务净收入的提取不得导致当年机构收支亏损(财务支出包括不纳入财政核算补助的其他支出),预提取金额超过全年可提取金额的,应予以退回或在次年提取金额中扣减。
3.提取金额根据实际结余金额确定。基本医疗业务收入应提取经费总数(以下简称“医疗应提取数”)=医疗业务净收入×提取比例;基本医疗业务结余经费总数(以下简称“医疗结余数”)=医疗业务净收入-不纳入财政核算补助的其他支出。医疗结余数≥医疗应提取数时,按医疗应提取数提取,提取后的年度业务收支最终结余转入“事业基金”,并按规定进行统筹管理和合理使用;医疗结余数<医疗应提取数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业务开展需要,将部分资金转入“事业基金”后提取。
4.考虑卫生中心的行业特殊性,值班费、夜班费等可参照单位人员类别平均时间工资水平制定,在绩效增量部分的范畴内统筹安排,不搞平均分配。原“当年医疗净收入的超收部分提取50%比例作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增量部分”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
区财政部门足额预算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冲抵编制数人员经费。区卫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方式下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卫生中心在上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后,获得的项目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扣除项目服务使用的耗材费用、社区卫生服务站项目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助等相关支出(支出率不得低于60%)后的结余(以下简称“结余经费”),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提取比例,作为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增量部分。
1.提取比例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考核得分≥85分的提取60%;得分<85分的,每下降1分,提取比例降低一个百分点,倒数后三名的单位,在按分数降低提取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再下降十个、二十个、三十个百分点;得分<60分的单位不得提取。
2.半年预提,年终结算。半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得分≥85分且结余经费≤7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实行半年度预提取发放、年终结算,其余的根据年度成绩提取。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数的12%,预提取金额超过全年可提取金额的,应予以退回或在次年提取金额中扣减。
3.提取金额根据实际结余金额确定。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补助资金总数(以下简称“公卫补助总数”)的40%作为测算应提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下简称“公卫应提取数”)的基数,即公卫应提取数=公卫补助总数×40%×提取比例。公卫应提取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实际结余数(以下简称“公卫实际结余数”)的,按公卫应提取数提取;公卫应提取数>公卫实际结余数,按公卫实际结余数提取。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
1、.签约服务费为120元/人*年,由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个人缴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医保基金预支付基准额7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补助30元,个人缴费20元。为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签约服务,暂不收取居民个人支付的签约服务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作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人员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统计范畴,单独核算。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签约服务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工作数量、质量、效果等因素制定本单位分配方案,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向关键岗位倾斜,收入分配按团队及各成员承担的职责与工作完成的数量和质量合理安排。
3、.医保基金预支付基准额70元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由医保部门根据签约对象基层诊疗量占比和门诊医保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考核后确定(数据从医保有关信息系统采集),各卫生中心提取60%交由家庭医生团队自主分配管理,40%由卫生中心对各团队考核后统筹分配。
4、.非医保基金支付的50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根据家庭医生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提取比例。家庭医生签约工作半年度考核≥85分,预提取40%非医保基金签约服务费;年度考核总得分≥85分,提取全额非医保基金签约服务费,年度得分每下降1分,提取比例降低一个百分点,得分<60分的单位不得提取,提取的服务费作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人员报酬。签约普通人群的,将40%的人员报酬用于家庭医生团队自主分配,剩余的60%由卫生中心统筹分配;签约重点人群的,所有提取费用均由家庭医生团队自主分配。由家庭医生团队自主分配的人员报酬可安排适当比例作为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街镇、社区等相关部门开展健康促进和入户宣传的工作经费。
(四)完善绩效激励机制和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总量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分配,结合业务收入提取的绩效工资增量部分统筹用于绩效考核、人员激励。卫生中心主任和领导班子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根据市、区卫计局考核和本单位内部绩效考核认定,主任的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编内人员平均水平的3倍以内,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总额不得高于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年度绩效工资增量的提取不得导致机构收支亏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制定绩效激励机制方案,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引进人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有效提高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强化绩效考核的监督机制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方案制定、调整等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中心两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卫计局备案,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卫生中心不得在既定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方案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分配。
区卫计局每年组织第三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强化量化的绩效考核,将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数量、质量、医德医风、患者满意度等指标作为绩效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见附件),考核结果经区卫计局局务会研究后通报,考核成绩与其他重点工作任务、绩效管理考核指标等相挂钩。
本实施办法中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自2017年落实核算,财政经费保基本的各项措施从该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适用于区卫计局直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