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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2-01-25 15:29 来源:鼓楼区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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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各项综合性预防控制措施,强化领导、统一指挥、明确职责、健全机制、科学预防、有效实施、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2018年版)》、《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和《鼓楼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建应急机动队,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响应与管理。中心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应急小组及有关科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和培训,强化部门、科室及上下级之间的合作支持,各应急小组及其成员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职责:负责领导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全面工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分队
  下设现场处置分队、信息宣传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后勤保障分队。人员组成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职责:在中心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中心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协调中心各科室的应急处置和专业技术人员卫生应急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工作和领导小组会议召集,并做好记录。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中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协调、有序、快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向中心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向区卫健局、区政府提交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案建议,督导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预案。督导检查应急处理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调查及控制措施的落实。整理、汇总和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撰写流调报告、并对现场处理工作质量进行质控和评估。
  (三)现场处置分队
  职责:按照区卫健局或市疾控中心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参加全区的卫生防疫任务。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工作,协助和指导事发地区的应急处理,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收集和整理事件发生与处理的相关信息和资料,随时与应急办公室沟通信息,协助应急办公室撰写总结和调查处理报告,为指导下一步工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研究工作提供真实的数据。同时,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提出相应的消毒处理对策及措施并组织落实。
  (四)信息宣传分队
  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咨询工作;对疫情网络进行24小时监控,如有聚集性发病势态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协助流调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整理、统计、分析、报告、预测预警工作;负责防控工作中图片、音像材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对传染病报告质量进行评价;负责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疫情报告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检验检测分队
  职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种类,按生物安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样品的采集、运送、贮存、检测工作,并及时反馈检测结果;负责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检验试剂的贮备,提出增补计划。
  (六)后勤保障分队
  职责:负责应急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供应;负责应急处理有关物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及器械等购置、贮备与管理,对超期物品要及时清理;负责现场处理车辆的准备、维护,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七)相关科室职责
  1、流行病科: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监测预警、报告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技术指导,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特点,负责提出防控对策及措施。统一调拨一类疫苗,负责二类疫苗的计划,保证疫苗供应,督促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及时掌握本辖区疫情动态,配合应急办公室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卫生应急业务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撰写进程报告及调查处理报告。
  2、慢性病防制科:负责全区鼠疫、血吸虫病、布病、疟疾等疾病监测报告、预警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咨询工作,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卫生监督科:负责全区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监测报告、调查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公共卫生科:负责全区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调查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检验科: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负责做好样品的快速检测准备工作,在第一时间内准确快速的报出检验结果,开展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项目的检测工作,并备有相应的试剂。
  6、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演练的综合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储备等后勤保障工作,提供交通车辆;做好对社会各界的宣传动员、科普教育等工作。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各科室随时听从中心统一指挥,选派人员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健康促进等现场处置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 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 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感样病例: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托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出现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疾病住院的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20、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1、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22、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3、手足口病: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24、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5、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26、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7、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三)其他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四)环境因素事件: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
  (五)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六)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七)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九)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鼠疫、肺炭疽在本市发生,疫情有扩散的趋势;或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由国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2个县(市、区),并有扩散趋势。
  5、其他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引发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6、发生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霍乱、脊髓灰质炎等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或样本丢失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鼠疫、肺炭疽1例及以上。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1周内发生3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霍乱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在一个县(市、区)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或出现20-3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中毒死亡10人以上。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1周内发病10-29例,并有扩散趋势,或过去连续3年未发生病例,市区再次出现首例病例。
  2、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3、1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新发生或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或丙类法定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流行,并造成较大影响。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在一个县(市、区)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20例以上,或出现10-2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有中毒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且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并有扩散趋势。
  2、在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发生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5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2周内,发生麻疹10-30例,或10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乙脑、流脑、血吸虫非疫区(指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发生的县)发生首例病例。
  3、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机关团体,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在学校,以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
  6、在一个县(市、区)内,短时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19例。
  7、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在中心的统一领导下,流行病科负责开展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健全疫情信息审核、质量控制、实时监控等一系列制度,直报管理人员每天至少4次(上下午各2次)登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传染病报告卡浏览、审核、查重、订正工作,及时发现传染病聚集性现象,确定是否有暴发苗头,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共卫生科和职业卫生科分别负责开展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监测和调查工作,加强直报信息系统报告与管理。
  (二)预警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向市卫健局及时提供的监测信息,做好预警工作。
  (三)报告
  对于传染病暴发疫情、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到报告或通过监测发现后,在对相关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基础上,于2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向市疾控中心和区卫健局汇报,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做好事件信息审核,及时完成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区卫健局的领导下,由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启动相应级别反应机制。
  1、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市、县疾控中心根据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
  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县疾控中心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疾控中心各应急分队专业人员必须赶赴现场,按照市政府、市卫健局的统一部署,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县级疾控中心配合市疾控中心开展工作。
  4、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由县级疾控中心负责。市疾控中心将根据需要派出专业人员赶赴事件发生地,现场指导进行处理。流行病科主要负责传染病暴发、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等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卫生监督科主要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理;公共卫生科主要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理;其他科室做好配合工作。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汇报、边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网络直报与统计分析工作,同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报制度,坚持做到“一事一报、全程报告”,按要2、流行病学调查:
  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然后按照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协助检验人员采集相关标本,以确定事件发生原因;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并督促落实;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开展健康教育,做好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3、实验室检测:
  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中心实验室或省、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中心各相关科室要督促发生疫情的单位或区域每日将当天有关情况逐级上报,随时掌握事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进行分析,必要时调整防控措施。
  5、监测信息分析制度:
  一般事件,实行“按月”分析报告;重大事件,实行“随时”分析报告。
  6、开展技术培训:
  中心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相关科室做好配合工作。
  7、卫生知识宣传:
  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事件评估: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各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单位提出终止。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实施。加强对全区信息报告与管理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协助区卫健局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
  2、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从而在全区确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3、应急演练: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达到锻炼队伍的目的。
  (二)物资保障: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储备,改善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使用后办公室要及时补充。
  (三)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理工作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通信与交通保障:
  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流行病科、地慢病防治科、公共卫生科、职业卫生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信设备要24小时畅通,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时,综合科要首先提供交通车辆。
  (五)法律保障:
  各应急分队及有关科室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公安司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六)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预案实施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中心要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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