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鼓楼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尊重市场,依法保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坚持数量及间距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经营场所要求
第六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本规划所指的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包含日常营业区域以及烟草制品仓储区域。
第七条 新设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地址须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乡镇街道以上部门开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未在政府公布或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待拆迁区域范围;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及生活区相独立,平面结构具有与住所、生活区物理隔断分离条件;
(五)经营场所区域空间结构位于二楼以下(宾馆、酒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对内经营需求除外),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及日常对外开放经营条件,方便消费者购买。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含)范围内的;
(二)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铁皮房、钢构房、违章建筑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空间用非实体墙壁构造。墙壁与相邻其他店面相通(门、窗),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四)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生活区相独立,存在混同、相连等;
(五)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及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除外;
(六)无人值守自动零售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或利用自动售卖机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
(七)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同一经营场所已存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尚在内部装修的;
(十)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行业规划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等;
(二)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四)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条 本规划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鼓楼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辖区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单元,各区域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十一条 各合理布局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一)数量调控布局模式。参照福州市烟草专卖局统一模型测算的各街道、乡镇单元合理证件数量,结合辖区实际,对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动态调整,各单元区域具体规划数量定期公示。
(二)间距限制布局模式。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现场测量采取可行间距测量方式,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各自最近一侧门沿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原则上不得少于30米,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测量规则详见附件1《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各单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有持证数量和规划调控数量的偏差量划分区域类型。单元内现有持证数量大于调控数量3%的为饱和区,-3%(含)至3%(含)的为稳定区,小于调控数量-3%的为发展区。
各类型单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不同的办证策略:
(一)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按照该区域单元的布局模式依法依规办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待发展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达到规划调控数量,转入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办证策略。
(二)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实行许可证办理轮候登记。待稳定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与规划调控数量一致时,应当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发证机关以轮候登记先后顺序依次分配办理名额。
(三)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原则上不再新设零售点。待饱和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降低,转入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办证策略。
1、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者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发证机关应在开始轮候登记10个工作日前进行公示和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
2、区域单元由稳定区转入饱和区,发证机关应冻结排队轮候,保留原排队资格和顺序,但不新增排队轮候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人轮候到号须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申请,并由下一位轮候申请人递补申请。
第十四条 轮候登记申请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登记排号轮候的有效期限为长期有效,发证机关应对长期轮候的申请人定期核实办证意愿和登记事项。轮候公示以办证服务大厅窗口、金叶便民小程序等多种方式对外公示。
第十五条 进入排队轮候后,除由于系统故障、生僻字无法录入等原因导致轮候登记的事项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登记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企业住所、经营地址等登记事项须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
申请人如客观原因需更改企业名称或更正身份信息的,须当在到号前向发证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书面提出取消排队轮候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申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号人的原登记信息即时失效且不得以原登记顺序进行再次登记:
(一)无法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排号人的;
(二)经发证机关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原登记事项不符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符合区域单元数量调控前提下,不受间距限制或降低间距标准,申请人须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应证据材料:
(一)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设置,规划住户户数(商品房数量)在20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递增300户(含)可增设1个零售点,递增数量不足300户的按300户计算,且不受间距限制;
(二)各类综合性商业市场、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等商业市场内部的零售点设置,100个商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递增100个商户(含)可增设1个零售点,递增数量不足100个商户的按100个商户计算,经营场所不得为商户租用的开放式摊位、柜台,且不受间距限制;
(三)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内部候乘场所,按照室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不超过5个零售点;
(四)地铁站内,辖区内每条地铁线设立的站点内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两条以上地铁线枢纽转乘站点可以设置2个零售点;
(五)经营场所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酒店、宾馆、餐馆、休闲娱乐场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九条 烈士家属(父母、配偶、子女)、低保户、特困户(低保户、特困户须出具经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残疾人(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以及伤残军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核发的伤残军人证),本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受所在区域单元的规划数量调控限制,凭有效证明可享受一次间距限制标准减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所在单元区域的规划调控数量限制,但受标准间距限制,申请人须配合发证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的。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扩建、改造或布局调整导致或原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主动迁往辖区内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三)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需经发证机关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受所在单元区域的规划调控数量以及标准间距的限制,申请人须配合发证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每侧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属于国家、省、市级政策扶持项目、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建设等发展需要的,经营场所能够提供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准予经营的证明、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可设立零售点。
(三)位于二环道路沿线以内的沿街(沿街道路为双向两车道以上)零售点,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烟酒店、超市、便利店。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在原许可证注销后一个月内重新办证不受所在区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和间距限制。
属于家庭经营情形的,可依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店,应符合辖区雪茄烟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要求,不受间距限制,但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达到雪茄烟证件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零售点,申请排队轮候,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雪茄烟零售点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不得销售其他烟草制品;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设有雪茄陈列区和品鉴区,具备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其他排风系统;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因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雪茄烟专营店合理布局规划文件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雪茄烟专营店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指的是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住宅小区沿街店面不适用住宅小区的零售点设置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所涉及经营场所面积以申请地址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所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车库、生活区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无不动产权证明的,需出具乡镇街道以上产权证明,并以测量的实际经营面积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所指“以上”“范围内”包括本级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是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含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边门等。
第三十条 “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指的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由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08月21日施行的《福州市鼓楼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版)》同时废止。
附件:1.《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