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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1-03-08 15:45 来源:鼓楼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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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单位、各街(镇),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行为,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8]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行为要求通知如下:

  采购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查询代理机构登记状态,严禁委托代理机构名录外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监管部门监管意见、投诉检举处理情况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从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通过一定的内部程序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应使用政采公开系统从中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具体项目的代理机构,同时作好记录工作。政府采购项目确需指定一家代理机构的,应作好会议记录,并将相关纪要上传政采公开系统。

  采购人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档案保存移交、质疑答复、代理费用支付等具体事项。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也应结合行业规定、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要求代理机构合理收取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应随采购文件一并在政采公开系统进行公开。采购人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等应由采购人支付的费用变相转嫁给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采购人应及时清理同一代理机构代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多次被投诉检举成立后仍长期受托的行为,采购人不得通过政采公开系统违规人为操控代理机构的选择,做好本单位所委托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保持代理机构库数量的相对稳定,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检举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往相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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