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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温馨提示

时间:2017-02-21 10:37 来源:福州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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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以来,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福建省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相继进行了修改,并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以上法规均已在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各旅游企业及广大旅游从业人员:

  一是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和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赴台旅游领队还应当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二是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3.企业章程;4.经营场所的证明;5.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外,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三是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是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外设立分社的,可以在该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五是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1个月前,旅行社应当办理续存手续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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