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建立生育保险关系的职工(含中断后重新建立的),须分娩前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未满12个月的职工,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另据《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人社保〔2011〕37号),“参保职工在分娩前连续正常缴费,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补缴后生育保险视同连续缴费,但在中断期间分娩的,生育津贴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计发。参保职工正常缴费中断3个月以上的,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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