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应当和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其中,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3个月的;同一劳动者已经被同一用人单位试用过的。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且违法部分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即,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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