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详细说明:1、原户口在本辖区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凭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时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原户口不在本市区、县(市)的复员退伍军人投靠本市区、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身份证》或部队出具身份证号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军队转业干部落户我市,取消《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凭《关于申请 同志落户函》 接收单位行政介绍信复印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转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结婚证》等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条件设立依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第五十四条“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