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公民出生日期属于不可变更项目。出生日期填写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
以下情形除外:
1.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予办理。
2.公民已办理过变更姓名的(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除外)、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3.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由本人(成年人)签名确认的,不予办理更正出生日期。
办理条件设立依据: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 第五十二条 公民出生日期确因户口登记机关录入等原因造成登记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下列户口登记事项,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五)更正登记:出生日期(未满16周岁)、民族、性别;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下列户口登记事项,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二)更正登记:出生日期(已满16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