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指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榕居住的非福州市户籍(港、澳、台、外籍等除外)人员的适龄子女。
五城区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在本市获得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市十佳农民工称号及见义勇为人员的随迁子女,可直接向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先予安排。
(1)入学条件:随迁子女就读福州五城区公办小学需具备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双方辖区内有效期内的居住证(集体户一方提供集体户口单页,不需提供居住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父母居住证地址上的房产证材料(如房产证复印件,下同)和业主出具的知情同意书。如果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居住证但为子女入学当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变更居住地到辖区内的,或无法提供房产证材料和知情同意书的,不符合电脑派位条件,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五城区优先派位条件:在随迁子女具备公办小学就读条件的前提下,对第一志愿学生设置以下派位优先等级:
最优先:①父(母)持有志愿学校服务范围内房产100%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明);②父(母)租住福州市五城区公租房且持有租赁凭证;③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志愿学校服务范围内房产且父(母)持有50%(含)以上份额的随迁子女。
次优先:①父(母)2月28日前在居住地所在区持有营业执照并具备年纳税证明(国税、地税电子发票)的随迁子女;②父(母)具有申请入学所在区户口且另一方居住证在同一个区的随迁子女;③父母双方具有申请入学所在区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区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
第三优先:父母一方在市区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截至当年6月30日)以上的随迁子女。
(3)录取办法:随迁子女志愿人数少于学校学位余额数时,学校应当全部予以录取;志愿人数超过学位余额时,由县(市、区)教育局或其授权的学校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学校的录取对象,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过电脑派位录取的随迁子女入学。参加电脑派位未被录取以及符合条件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生源不足的公办学校就读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到民办学校就读。
(4)对于暂不符合我市公办学校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做好政策解释,并由县(市、区)教育局帮助与民办学校对接。
(5)五城区外其他县(市、区)随迁子女电脑派位入学工作时间由县(市、区)自主安排,但申请学位的时间应宽裕,要让来榕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入学前各项材料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