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工作的通知【榕公综〔2017〕100号】,从2017年4月1日起,用章单位申请刻制各类公章,无需到公安机关窗口办理公章刻制准刻证明,只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直接进行刻制,由印章刻制企业出具印章备案登记表。因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的,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持损坏的公章前往刻制企业刻制。
需准备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包括领章环节)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法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受委托人应当场亲笔书写保证书,保证其提供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有不实之处,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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