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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福州市四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18-11-19 09:56 来源: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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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768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住房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8193号)的规定,现就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租赁住房)申请受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安排

  符合AB型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且工作、居住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于929日至1130日前往现居住地的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受理地址:

  鼓楼区:温泉公园路891楼;

  台江区:台江路88号区委大厦4楼;

  仓山区:闽江大道238号文体中心体育馆1楼;

  晋安区:长乐北路158号王庄街道办事处1楼(晋安区政务中心分设窗口)。

  C型保障对象申请受理工作由市人社局另行安排并发布公告。

  二、申请条件

  (一)A型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单身家庭年收入5.7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68万元以下(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几类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①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②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③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二)B型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5.7万元以下(含)、单身家庭年收入7.6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91万元以下(含),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几类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①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②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

  ③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职称或技师以上(含)的技能型人员,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

  B型保障对象的单身人员须年满35周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

  ①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②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③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以上AB型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特指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申报材料

  按申请表明确的内容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表可通过福州房地产联合信息网“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使用)

  四、办理流程。详见流程图(附后)

  五、保障方式

  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在填写申请表格时,应勾选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对选择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结合房源供应情况分批组织配租。配租采取公开抽号的方式,抽得房号的家庭予以实物配租;因房源不足未抽得房号的家庭,准予继续轮候,轮候期间不发放租赁补贴。轮候家庭可书面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自申请后次月起发放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一经变更,不得再作调整。

  六、保障标准

  (一)实物配租

  公租房(社会租赁房)保障家庭的保障标准均按照我市公租房政策规定执行,即一、二、三人户家庭原则上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一、二、三人户家庭配租低于上述455565平方米面积标准的房源。对于愿意承租较小面积房源的家庭,给予20%的租金减免。

  (二)租赁补贴

  1A类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70%发放租赁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物价局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政府集中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周边半径2公里范围内同区域、同等级普通商品住房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

  2B类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40%发放租赁补贴。

  3C类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30%发放租赁补贴。

  上述“市场平均租金”指的是公租房项目周边半径2公里范围内同区域、同等级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租金,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物价局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后另行公布。同时,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在向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前,需对其租赁的房屋进行备案,相关保障对象应配合做好报备手续。

  七、咨询电话

  鼓楼区房管局:87525521;台江区房管局:83296354;仓山区房管局:83446243;晋安区房管局:87487583

  鼓楼区民政局:87617872;台江区民政局:83269428;仓山区民政局:88366973;晋安区民政局:83640664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9月21

   

     

  

  

补充材料

  

申请

  

材料齐备且符合申请条件

  

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备

  

初审

  

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备

  

居住地区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公示

  

公示有异议,经查不符合条件

  

材料齐备且符合申请条件

  

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

  

复审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备

  

复审合格

  

 

   

   

   

  补充材料或办理退件手续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上述审查认定情况,注明配租、配售标准,

  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区民政部门会同公安(车管)、人社、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查收入、财产状况

  

市房管局定期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复核认定,并公示

  

复核公示有异议,经查不符合条件

  

复核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国有房产管理、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住房状况

  

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登记保障资格,转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轮候配租范畴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

  组织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补充材料或办理退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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