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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安泰李江茶叶商行)

时间:2025-03-11 11:46 来源:鼓楼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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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安泰李江茶叶商行:

  本局于2025年3月1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榕鼓市监处罚〔2025〕35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鼓市监处罚〔2025〕35号

  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安泰李江茶叶商行

  经营者:李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2MA330KHJ3E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30号水部综合大楼Z06。

  2024年11月5日,我局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线索移送函》并附有《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485号(复印件),线索显示当事人涉嫌转让营业执照。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本案当事人经营者李江的联系电话为13******475,我局执法人员拨打该号码无人接听。2024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安泰李江茶叶商行的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30号水部综合大楼Z06进行现场检查,该地址未见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该地址也未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李江茶叶商行的招牌。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通过邮政EMS邮寄《询问通知书》(鼓市监(安泰)询通〔2024〕005号)至其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骆市镇沿码社区10组1号,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邮政EMS于2024年11月24日从四川省营山县网点退回,故无法对其依法进行询问调查并获取相关证据。

  本案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获知福州市鼓楼区安泰李江茶叶商行于2019年07月03日设立登记,登记的经营场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30号水部综合大楼Z06,经营者为李江。

  2024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安泰李江茶叶商行的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30号水部综合大楼Z06进行现场检查,该地址未见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该地址也未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李江茶叶商行的招牌。

  经查,2019年7月,李江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注册了福州市鼓楼区安泰李江茶叶商行、福州市鼓楼区五凤李江建材商行,并利用上述商行材料到中国建设银行办理相应的对公账户,随后将上述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相关材料以人民币2000的价格卖给一个陌生人(身份待查),但未获取报酬。2021年7月因李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485号予以详细载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福州鼓楼区安泰李江茶叶商行的营业执照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情况;

  2.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线索移送函》1份和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485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及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

  4.询问通知书1份、EMS邮件轨迹1份,证明我局无法联系当事人经营者李江;

  以上证据均由办案人员签名确认。

  2025年1月23日,我局依法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鼓市监(安泰)罚告〔2025〕4号),至2025年2月21日公告期满。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一、当事人的经营者李江不以经营为目的,以自己名义办理并转让营业执照,从中获得违法所得,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的经营者李江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予以从重处罚。

  二、线索移送函中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但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6月,且旧法对该行为的处罚更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故应予以适用旧法《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

  综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吊销福州市鼓楼区安泰李江茶叶商行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榕鼓市监处罚〔2025〕3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苏兰     联系电话:0591-83278950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支路34号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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