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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福州兴卓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3 15:53 来源:鼓楼区市场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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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兴卓商贸有限公司、李洪义、叶方传:

  当事人:福州兴卓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00008F75C;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洪义,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十层A区11室,经营范围: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及配件、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化妆品、文具用品、塑胶制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医疗器械、建材、电力设备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初级农产品、化工产品、汽车配件、工艺品、珠宝饰品、矿产品批发、代购代销;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5年06月23日。

  诉求人李洪义向本局反映其身份证被人冒用并注册登记为福州兴卓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请求我局撤销福州兴卓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23日在本局取得的设立登记,并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福州兴卓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李洪义身份证明材料,在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中伪造李洪义签名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福州兴卓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23日在本局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也可依法六个月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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