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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市鼓楼区瑞复陈服装商行)

鼓市监处罚〔2023〕122 号

时间:2023-07-31 16:31 来源:鼓楼区市场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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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瑞复陈服装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2MA33FDK939

  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2层01店面-A15

  经营者:陈勇

  身份证件号码:352121********1812

  2023年3月31日,我局收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仓检检建受〔2023〕7号),建议我局依法对陈勇、陈波转让福州市鼓楼区瑞复陈服装商行营业执照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未见其在注册地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福州市鼓楼区瑞复陈服装商行于2019年12月11日设立登记,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2层01店面-A15,经营者:陈勇。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2层01店面-A15现场核查,核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其经营场所现为中国华电CHD福建公司职工食堂,且经查询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企业年报,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经营者陈勇,于2023年5月8日分别向当事人经营者陈勇的户籍地址(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富文化工厂福利区6号楼209室)和现住址(福州市闽侯上街书香领寓6座508室)邮递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但上述邮件均因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

  2019年9月,当事人经营者陈勇与陈波通过微信联系,共谋买卖工商营业执照等物,后陈波使用陈勇的身份证及电话卡,通过代办公司共办理福州市鼓楼区瑞复陈服装商行等3张工商营业执照,后陈勇根据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了对应对公账户、银行卡等物,连同工商营业执照销售给陈波,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4000元。陈勇、陈波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均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在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仓检检建受〔2023〕7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闽0104刑初467号]中予以载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登记基本信息表、经营者陈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仓检检建受〔2023〕7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104刑初467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图片1张,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物业公司福州宜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福州宜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发大厦物业管理处主任林何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福州宜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发大厦物业管理处出具的林何苇职位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见证人的经营资质及身份证明;

  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异常情况;

  5.《询问通知书》2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份、EMS特快专递2份、邮件轨迹截图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及提供经营证据材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见证人或办案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2023年6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鼓市监(温泉)罚告〔2023〕第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其行为实施时尚行有效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一、当事人的经营者不以经营为目的,以自己名义办理并转让营业执照,从中获得违法所得,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经营者陈勇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二、检察建议书中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但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且旧法对该行为的处罚更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故应予以适用旧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其行为实施时尚行有效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福州市鼓楼区瑞复陈服装商行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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