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白佳亨、杨治南、胡小琳、刘民明:
当事人:福州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59579025Y;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白佳亨,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16号益力城3#107单元,经营范围:建筑材料、电梯、塑料制品批发、代购代销;太阳能设备的批发、设计、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成立日期:2010年08月06日。
诉求人白佳亨向本局反映其身份证被人冒用并注册登记为福州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请求我局撤销福州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04月21日在本局取得的变更登记,并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福州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使用白佳亨身份证明材料,在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中伪造白佳亨签名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23年第5次局务会研究决定:
撤销福州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04月21日在本局取得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也可依法六个月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