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秀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鼓市监处罚〔2023〕 064 号鼓市监处罚[2023] 064 号

时间:2023-05-25 16:35 来源:鼓楼区市场监督局
| | | |

  当事人:福州秀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3DXF282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95号四层425A室

  法定代表人:刘宜隆(身份证号码:***,住址:***)

  2022年12月9日,本局收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陈昊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检察建议书》(仓检检建受〔2022〕27号),建议我局依法对涉案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的“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调查。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9年11月,刘宜隆与黄烽、陈昊商定,使用刘宜隆提供的身份信息向本局申请注册登记获批取得字号名称分别为“福州秀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欢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隆仓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利欢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对公账户。后陈昊将上述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材料转卖给冯磊锋,刘宜隆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黄烽、陈昊分别获利人民币2000元。2021年6月8日,陈昊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事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黄烽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事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冯磊锋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事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在《关于陈昊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检察建议书》(仓检检建受〔2022〕27号)及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4刑初243号中予以载明。另,经本局现场核查,当事人注册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95号四层425A室,现场未见425A室,现场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五凤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办公室,亦未见当事人在该处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一、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二、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复印件(仓检检建受〔2022〕27号)一份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关于陈昊、黄烽、冯磊锋等人的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1)闽0104刑初243号]一份,证明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违法事实;三、现场笔录及企业实地核查现场照片说明表各一份,证明该地址当事人并无从事经营活动。

  2023年4月11日,本局通过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l.gov.cn/)公告鼓市监(五凤)罚告〔2023〕007号《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并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综合本局所获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的“转让营业执照”行为。鉴于当事人不以经营为目的,而以自己名义办理并转让营业执照,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因此涉刑,本局认为当予以从重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福州秀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相关链接
点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