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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柳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鼓市监处罚〔2023〕 062 号

时间:2023-05-25 16:32 来源:鼓楼区市场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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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福州柳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3GMYK2K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丞相路56号丞相坊小区二号楼一层1011C室

  法定代表人:林延鹏(身份证号码:***,住址:***)

  2022年12月9日,本局收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陈昊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检察建议书》(仓检检建受〔2022〕27号),建议我局依法对涉案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的“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调查。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9年12月,经刘宜隆介绍,林延鹏使用其身份信息向本局申请注册登记获批取得字号名称分别为“福州柳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燕路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办理部分对公账户相关材料。后林延鹏将上述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材料转卖给陈昊,因部分对公账户未办成,林延鹏报酬未结算。2021年6月8日,林延鹏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事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人民法院依(2021)闽0104刑初243号《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另,经本局现场核查,当事人注册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丞相路56号丞相坊小区二号楼一层1011C室,现场未见1011C室,现场为丞相坊小区住宅楼,亦未见当事人在该处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一、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二、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复印件(仓检检建受〔2022〕27号)一份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关于陈昊、黄烽、冯磊锋等人的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1)闽0104刑初243号]一份,证明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违法事实;三、现场笔录及企业实地核查现场照片说明表各一份,证明该地址当事人并无从事经营活动。

  2023年4月11日,本局通过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l.gov.cn/)公告鼓市监(五凤)罚告〔2023〕005号《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并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综合本局所获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的“转让营业执照”行为。鉴于当事人不以经营为目的,而以自己名义办理并转让营业执照,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因此涉刑,本局认为当予以从重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福州柳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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