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在10月和次年4月集中受理,向户籍所在地医保管理部提出申请)
医疗救助对象补充报销提供1-10,申请一次性定额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加收11-12,发票原件已在其他部门报销过加收13。
1.《福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
2. 社会保障卡
3.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4.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5. 疾病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医院盖章)
6. 住院费用结算表(医院盖章)
7. 住院有效收费票据(发票原件,医院盖章)
8. 出院小结(医院盖章)
9. 银行卡或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本地)复印件(非农行要注明开户行)
10.如有以下身份应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证件
农村五保证、“三无”、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证、二代残疾证(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1.《福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
12.《医疗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13. 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若有领取补助款应提供报销结算证明(加盖公章),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