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急难型临时救助:①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②未纳入低保范围但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③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④其他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临时救助:①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②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塌房屋恢复重建、造福工程易地搬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③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④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⑤老旧小区改造个人承担完善类、提升类项目建设费用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困难计生户、贫困残疾人户;⑥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发放标准: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其中: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4个月(含)(880元×4×家庭人口)以下救助,且不得低于当地单人次1个月救助金额;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按家庭人口、救助时长(按月)计算核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临时救助标准880元×救助人数×救助时长,原则上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
(三)申报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表;
2.诚信承诺书;
3.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
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核对授权书(仅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人员无需提供)。
6.如委托他人,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四)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45个工作日(急难型临时救助5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委托人(如申请人有困难,可委托社区、社工、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办)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如申请临时救助,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救助事项发生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经社区初步审核——将初审意见上报街镇同步推送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不推送平台),根据平台结果及入户调查结果审批。若临时救助超过六个月,则需经区民政局审核。
2.发放方式:直接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
3.监督方式:通过“福州市惠民资金网”和街道、社区进行公示等方式接受监督。
4.诉求渠道:群众可以通过社区、街道民政办、区社会救助咨询热线电话及12345等渠道反映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