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本省户籍居民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本省户籍居民的省(境)外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880元)或符合重度残疾人低保、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情形之一的,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42240元)的人员可申请。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月880元。
(三)申报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表;
2.诚信承诺书;
3.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
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核对授权书(仅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人员无需提供)。
6.如委托他人,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四)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45个工作日(急难型临时救助5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委托人(如申请人有困难,可委托社区、社工、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办)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如申请临时救助,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救助事项发生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经社区初步审核——将初审意见上报街镇同步推送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不推送平台),根据平台结果及入户调查结果审批。若临时救助超过六个月,则需经区民政局审核。
2.发放方式:直接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
3.监督方式:通过“福州市惠民资金网”和街道、社区进行公示等方式接受监督。
4.诉求渠道:群众可以通过社区、街道民政办、区社会救助咨询热线电话及12345等渠道反映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