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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飞南路江厝路交叉口“11·28”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04-08 10:29 来源: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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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28日9时49分左右,闽AS266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福飞南路江厝路交叉口处与福州G1K56号(黄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韩某某,男,64岁,福州人)当场死亡。涉及单位为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鼓楼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5日接到鼓楼交警大队转来的《福州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填报表》,反映该起交通事故涉嫌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鼓楼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鼓楼交警大队、区城管局、市道运鼓楼分中心、区总工会、五凤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展开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还邀请了区监察委、区检察院同步参与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企业情况

  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AQ****,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晋连路20号世欧王庄城C-a3地块2#楼8层04办公,成立时间:2018年12月4日,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企业主要负责人:周某。该公司持有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1日;持有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证》(榕城管委第3501346号),有效期限:2023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二)事故机动车辆情况

  闽AS2660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公司为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豪沃牌ZZ3317N42****,出厂日期:2020年5月19日,注册日期:2020年8月27日,总质量31000千克,核定载质量15420千克,使用性质为货运。2023年10月24日,该货车所有权从福建杰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转移登记至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1日进了一次二级维护。事故发生后,根据《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痕(C)鉴字第3316号},闽AS2660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均符合运行安全状态要求。事发时车辆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

  (三)事故机动车辆驾驶人情况

  事故发生时闽AS266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林某某,男,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1971年**月**日出生,2023年11月1日入职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证号:3501211971********,档案编号:35010600****,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发生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其血液未检出乙醇、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成分。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福飞南路江厝路口,为“T”型交叉路口。福飞南路呈南北走向,路口北侧的福飞南路为双向八条机动车道,其中西侧路面设有四条机动车道,一条为右转弯车道、两条为直行车道、一条为直行掉头车道;东侧路面设有四条机动车道,两侧为非机动车道,道路中央及机、非车道之间由金属护栏隔离。江厝路在路口西侧呈东西走向,南侧路面设有三条机动车道,北侧路面设有两条机动车道,两侧各设有一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中央由金属护栏隔离。路口内西、南、北三侧均设有过街人行横道,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有交通标志、标线,道路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干燥,白天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8日9时49分左右,林某某驾驶闽AS266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福飞南路在西侧右转弯导向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福飞南路江厝路口,在机动车信号灯为绿灯进入路口右转弯通行时,适遇韩某某(死者)驾驶福州G1K56号黄牌电动自行车,沿福飞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在非机动车信号灯为绿灯时直行通过路口。在路口内西北角处,该货车右前轮与韩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前部车身发生碰剐,致韩某某连人带车右侧倒地后被该货车右侧车轮辗轧,造成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根据鼓楼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102120230000218号)以及事故调查组调取的该公司资料、对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对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林某某驾驶闽AS2660号重型自卸货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右转弯前,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并减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路口内交通情况,车辆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林某某及其驾驶的闽AS2660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的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周某和安全管理人员林某某在事故调查问询时对自身职责的陈述和企业自身制定的公司各岗位职责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不符,2023年1-11月份的月度安全例会均仅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参加;应急预案管理不规范,公司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开展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预案评审等;未对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如实登记,在2023年12月7日安全隐患排查记录中,应处于事故后扣押状态的闽AS2660号重型自卸货车仍登记了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驾驶员依法安全行驶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福飞南路江厝路交叉口“11·28”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医疗、五凤街道等单位能够第一时间响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应急处置科学有效。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林某某,闽AS266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二)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管理不到位、未对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如实登记、督促驾驶员依法安全行驶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周某,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管理不到位、督促驾驶员依法安全行驶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四)林某某,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应急预案管理不到位、未对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如实登记、督促驾驶员依法安全行驶不到位,建议由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加强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严格督促各类运输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客货运车辆驾驶人管理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监督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加强应急演练,并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巡查执法力度,加强重点路段及危险路段巡查管控,严厉查纠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杜绝不安全驾驶行为,通过分析解剖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城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中心的沟通协调,依照上级部署要求和自身职责加强渣土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全面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并如实登记,杜绝疲劳驾驶、超速驾驶、超载等行为,依法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动态监控平台的作用,指派专人跟踪处理报警信息,及时发现并提醒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警部门、各街镇以及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扩大交通安全宣传的覆盖面,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多方位、多渠道加强各类货车违法和事故典型案例宣传,积极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营造遵规守法的社会氛围,坚决防范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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