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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山西路工业路交叉口“8·10”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12-26 14:48 来源: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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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10日14时14分许,闽AS1896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乌山西路工业路交叉口处与福州3C9F6号(黄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陈某英,女,57岁,福州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涉及单位为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

  鼓楼区应急管理局于8月17日接到鼓楼交警大队转来《福州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填报表》,反映该起交通事故涉嫌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鼓楼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鼓楼交警大队、区城管局、市道运鼓楼分中心、区总工会、洪山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展开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还邀请了区监察委、区检察院同步参与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企业情况

  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1#楼5层32商务办公,成立时间:2020年5月18日,法定代表人:林某成,现主要负责人:王某军。该公司持有福州市仓山道路运输管理所(现为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仓山分中心)备案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4年528日;持有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证》(榕城管委第3501308号),有效期限:2022年720日至2024年7月19日。

  (二)事故机动车辆情况

  AS1896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公司为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为红岩牌CQ3316****396LA,出厂日期为2020年7月8日,总质量31000千克,准牵引质量15370千克,核定载质量15370千克,使用性质为货运。2023年6月8日经福州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事故发生后,根据《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痕(C)鉴字第2115号},闽AS1896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系、转向系符合运行安全状态要求;灯光系统不符合运行状态要求;前、后防护杆、左右下视镜缺失,不符合运行安全状态。该货车事故发生时处于载物状态,车辆实际总质量为72530千克,事发时车辆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

  (三)事故机动车辆驾驶人情况

  事故发生时闽AS189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秦某华,男,重庆市丰都县人,1983年6月10日出生,2023年2月3日入职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证号:5123241983********,档案编号:50070101******,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发生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其血液未检出乙醇、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成分。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乌山西路工业路口,该路口为四枝交叉路口,工业路呈南北走向,上方为高架桥通往金山大桥,下方为两侧辅道,双向同行;乌山西路呈东西走向,双向通行。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设有过街人行横道及非机动车同行车道,有交通标志、标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潮湿,白天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10日14时14分左右,秦某华驾驶闽AS189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乌山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乌山西路工业路口右转弯时,适遇陈某英(死者)驾驶福州3C9F6号(黄牌)电动自行车沿乌山西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方向直行进入路口通行,在路口内西南角的非机动车道内,该货车右前侧与陈某英驾驶的左侧前部车身发生碰撞,致使陈某英连人带车右侧倒地后被该货车碾压,造成陈某英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根据鼓楼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102120230000164号)以及事故调查组调取该公司资料、对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情况,对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秦某华驾驶的闽AS1896号重型自卸货车安全设施不全且具有安全隐患,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前未提前减速;未注意观察右侧车辆通行情况、确认安全后再转弯;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在绿灯亮时,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导致两车碰撞,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秦某华及其驾驶的闽AS1896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的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未对AS1896号重型自卸货车安全隐患排查到位。2023年7月、8月、9月安全隐患排查记录中,事故发生前后,该公司对AS1896号重型自卸货车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均登记为无隐患,车辆灯光系统均登记为良好,与事实情况不符,且事发时车辆处于超载状态。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督促驾驶员依法安全行驶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其他违法行为

  AS1896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陈某英驾驶福州3C9F6号(黄牌)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最高时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存在过错行为。根据鼓楼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102120230000164号),以上不属于造成事故的原因。

  (四)事故性质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乌山西路工业路交叉口“8·10”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医疗、洪山镇等单位能够第一时间响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应急处置科学有效。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秦某华,闽AS189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二)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驾驶员依法安全行驶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林某成,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军,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现主要负责人,其二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检查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四)陈某,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建议由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加强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强化安全风险管理措施,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巡查执法力度,加强重点路段及危险路段巡查管控,严厉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中心,加强渣土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风险辨识,全面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不允许车辆带病上路,杜绝疲劳驾驶、超速驾驶、超载等行为,充分发挥动态监控平台的作用,指派专人跟踪处理报警信息,及时发现和提醒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警部门、各街镇以及相关单位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多方位、多渠道加强各类货车违法和事故典型案例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分析解剖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工作。要扩大交通安全宣传的覆盖面,积极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不断提升广大群众遵规守法意识,坚决防范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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