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种类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决定书文号 |
作出处罚机构 |
处罚日期 |
1 |
福州大洋商业 有限公司 |
罚款 |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条款的裁量基准,;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条款的裁量基准;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条款的裁量基准;4.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条款的裁量基准。 |
(鼓)应急罚 〔2023〕21号 |
福州市鼓楼区 应急管理局 |
2023年9月21日 |
2 |
李典美 |
罚款 |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条款的裁量基准。 |
(鼓)应急罚〔2023〕22号 |
福州市鼓楼区 应急管理局 |
2023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