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1101-0600-2019-0002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鼓楼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9-08-23
  • 标    题: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促进社会力量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鼓政办〔2019〕68号
  • 发布日期: 2019-08-2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促进社会力量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鼓政办〔2019〕68号
来源:鼓楼区政府办 时间:2019-08-28 15:59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鼓楼区促进社会力量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鼓楼区促进社会力量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全省推进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引导推动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卫健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3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力量办医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9〕116号)以及《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有关设置及登记管理事项的通知》(榕卫医〔2015〕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引导社会办医高质量发展

  (一)依法引导优化资源布局。鼓励社会办医在儿科、耳鼻喉、精神、康复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连锁化专科医疗集团。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个体诊所、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透析、康复医疗、护理、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二)探索连锁经营的市场模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集团化、品牌化的连锁式社区诊所,积极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争取连锁诊所内设1-4个诊疗科目、设置全科医疗科目相关政策,建立完善连锁社区诊所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基层医疗资源结构体系。(责任单位:区卫健局、鼓楼医保局)

  (三)完善卫技人才灵活运用机制。全面落实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实行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逐步带动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人才梯队建设。执业医师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时间,按实际天数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可视同晋升高级职称前规定的基层服务时间。拟多点执业医师在不影响第一执业机构的工作和业务情况下,应当在征得第一执业机构同意,履行报备手续,并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医师在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期限、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等相关事宜后,开展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所聘医师安排一定时间用于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四)加强社会办医发展规划审批。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和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办公楼、厂房、学校等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办医。由社会力量向卫健部门提出申请,上述房产的建筑、消防安全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可靠性鉴定并出具相关合格报告,卫健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审后,可将上述闲置房产调整为办医使用,举办医疗机构。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将医疗卫生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人口发展规划等融合衔接,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需要配套的医疗卫生设施应当与城乡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

  (五)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环境。实行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相同的社会保障政策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医护理、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支持,优先纳入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经办机构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按规定予以报销,按程序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及时结算。(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

  (六)支持社会办医参与医疗联合体。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加入医疗联合体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医联体成员单位相同政策待遇。通过对口帮扶、托管等方式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远程就诊、流程优化、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一系列合作与融合。探索“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与渠道的建立。(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二、拓展社会办医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七)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可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打造医疗联合体。(责任单位:区卫健局、鼓楼医保局)

  (八)支持发展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服务、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在社区、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老字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推动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规范建设和连锁发展。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师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技术支持,促进其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鼓楼医保局)

  (九)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疗健康和养老融合功能的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养老床位和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加强部门协作,统筹社会各方面资源,实现医养对接,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机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开办具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老年护理院、老年健康管理中心等医养结合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十)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通过建设和提升“健康公众服务平台”、利用社会企业平台等方式,逐步实现网上开展预约挂号、检验检查报告即时查询、分级转诊、在线咨询、院后随访、远程培训等服务,推行网上医疗支付等便民措施。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在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医疗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动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发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以健康卡替代医院临时就诊卡,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健康养老信息服务,不断培育多样化医疗信息服务新业态。鼓励互联网企业与实体医院合作发展互联网诊疗业务,鼓励实体医院积极推动互联网诊疗服务,开展导医、预约、咨询、指导、随访、监测等在线健康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数字办、鼓楼医保局)

  (十一)规范社会办医准入范围。社会办医机构设置审批时,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服务能力等相关指标,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和社会办医发展需要,按照上级部门的文件依据,及时调整新型机构标准,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基层医疗资源结构体系,对我区过度饱和的综合门诊部、医疗美容和口腔等类别机构进行相应规范和准入引导。(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十二)依法简化行政审批。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审批“三集中”改革,开展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再造工作,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联审批。依法削减不科学、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步骤,合并内容相近、效用一致的办理环节,进一步明确审批审查工作细则,进一步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纳入全流程网上审批办理事项,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审批模式,构建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社会办医打造优质的行政服务环境。(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行政服务中心)

  (十三)促进健康产业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高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十四)促进境外交流与合作。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作合资的方式来鼓楼举办高水平的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积极推进台资医疗产业入驻鼓楼,吸引台湾医师来鼓楼执业,开展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

  三、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创新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财政局、鼓楼医保局)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十七)健全审核评价体系。依法实时受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审批过程相关信息要依法公开,新办医疗机构专家审核结果要同时送审批部门和申请人。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区卫健局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申请,在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十八)优化医保管理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医保部门要加强指导,为医疗机构改造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和便利,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尽快为参保人提供服务。未能通过申请的,必须在3个月的评估期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药品,自主议价,医保部门按不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制定支付标准进行支付。(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

  四、加强行业综合监督管理

  (十九)严格卫生监督执法。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卫健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提高行业服务和监管水平,促进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发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对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实行退出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制约监督作用。加大医疗行业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要让严重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真正形成震慑。(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鼓楼医保局)

  (二十)落实医疗安全监测管理。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卫健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医疗服务全程实时监管机制,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医疗健康信息安全防护,保障个人隐私,对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处。(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鼓楼医保局)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惩戒体系。卫健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罚等信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各部门相关处罚信息统一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可免费公开查阅的公共信用记录。制定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鼓楼医保局)

  (二十二)推进行业组织自律建设。各部门要完善行业标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等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维护行业信誉。各部门要把发展社会办医摆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政策全面兑现。(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鼓楼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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